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9月17日因卖淫被民勤县公安局大坝派出所罚款伍佰元;2014年9月2日因卖淫被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2015年6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民勤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罚款伍佰元。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出资并提供其本人的头像照片等身份信息给他人,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1张。2020年12月6日,王某某持该驾驶证驾驶甘H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民勤县新民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滩路与红沙岗路交叉路口处,被民勤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1份;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宝宝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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