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0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新城村被告人王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G驾驶证一本。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拖拉机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南路21号南侧路口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该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所持G驾驶证是伪造的。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伪造的驾驶证一本;
2.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信息、连云港市赣榆区农机管理所出具的证明等;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检察官助理:周家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09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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