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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昌平区****造型店员工,出生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和5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工作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区的**造型店内,通过网络分别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先后为同事蔚某某(男,19岁,山西人)、李某某(男,16岁,河南人)各购买一套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一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 书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照片、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快递信息单、公安交通管理性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工作记录等;3.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蔚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 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两本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

2020年4月2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 随案移送赃证款物(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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