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481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镇****村*社。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2020年9月8日被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白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3时29分,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G*****的轿车沿**高速**方向行驶,因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证被告人王某某使用的驾驶证系其在网上花费300元购买的伪造的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买卖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检察官助理:马士强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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