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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二人盗窃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3********,汉族,中专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6日21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载乘被告人袁某到昆明市晋宁区**街道**路**饭店门口,将该饭店的5盆“绿宝”盆景盗走。

2.2020年2月26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大阳牌三轮车载乘被告人袁某再次到昆明市晋宁区**街道**路**饭店门口,将该饭店将1盆“绿宝”盆景盗走。

3.2020年3月7日3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红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载乘被告人袁某到昆明市晋宁区**街道**门口,将该饭店的2盆“九里香”盆景盗走。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绿色植物盆栽及花盆价格为人民币2876元。涉案盆景现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两辆三轮电动车及被盗盆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查获经过;3.被告人王某某、袁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孔某某、胡某某的陈述;5.证人彭某某的证言;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7.盆景价格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袁某多次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洁

检察官助理:董蓉蓉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主要证据目录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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