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8199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武乡县**公司电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住山西省长子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8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晋**号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武乡县**乡**村路段时,碰撞前方行人赵某某,造成赵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3.46mg/100ml。经吸毒现场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尿液样本呈阳性。经武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本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家属垫付丧葬费3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郭某甲、郭某乙、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菊
检察官助理:张强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