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秦安县**乡**村**号,住址杭州市萧山区**镇**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住址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AP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杭州市萧山-衙前吟新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吟新路**地方时,与由东往西推行人力三轮车横过吟新路的被害人徐某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徐某丙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K36****号小型普通客车到事故现场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和徐某甲,共同将浙AP3****号轻型普通货车调换成皖K36****小型普通客车,伪造事故车辆和现场,并将浙AP3****号肇事车辆驶离案发现场停放于绍兴市柯桥区**镇**超市附近。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夜间疲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发生事故后共同伪造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甲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浙江公安110接警平台信息、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通话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单、尸体检验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门诊病历、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浙江省公安信息资源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信息、收条、调取证据清单、身份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协查函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丁某某、张某某、童某某、曹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认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及说明;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夜间疲劳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合伙帮助隐匿、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玲娣
二O二O年三月十六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刘某某现处所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被告人徐某甲现处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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