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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张某某包庇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82********,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86********,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包庇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张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17时18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号轻型货车沿S348省道自东往西行驶,至江永县粗石江镇仙姑塘村路段时,因看手机,驾车驶入对向车道,碰撞对向被害人陈某乙的推(斗)车,致陈倒地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为保住B2驾驶证逃避法律追究,立即电话叫被告人张某某(其妹夫)来到现场“顶包”。张某某遂先后用其手机向110指挥中心、95585中华联合保险报案热线报案,随后以肇事驾驶员身份主动接受勘查现场的交通民警调查。当晚,民警调查发现张某某不是肇事驾驶员,张某某遂如实供述肇事者为王某某,并带领民警到王某某家将王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私下告知被害人陈某乙家属:其是肇事者,并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死者伤情等物证照片;2.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人顶包;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交通肇事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皇增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1380743****)、张某某(152074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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