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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张某某包庇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89********,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黄骅市,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5月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河北市盐山县人,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窝藏、包庇罪,2019年4月3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1日22时14分,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沿迎宾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第213号灯杆处时, 与在路中间位置由东向西等待过公路的行人张某甲、韩某某相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韩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丈夫张某某顶替其驾驶员身份,王某某于4月23日09时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冒名顶替,扰乱侦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炳红

杨若梅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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