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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1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27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6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G*****号重型货车,沿S211线由南向北行驶到民权县王桥乡东村,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所驾驶车辆失控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谢文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谢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经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被害人谢某某陈述;3、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助检员:耿  涛

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共54页及全部案件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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