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王**,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1052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2015年2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年4月9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王**酒后无证驾驶浙FG****号牌小型轿车沿镇平县南蒋线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平县X009(南蒋线)安子营乡“10KV安供三线何寨支一四#”线杆处时,与行人梁**、徐**、梁**、鄢**相撞,造成梁**、徐**、梁**死亡,鄢**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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