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武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03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21时57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E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武定县狮山镇麻栗园村往武定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安武线K101+520米路段(安武线与高家村岔路口)处时,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受伤送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6月3日死亡,及被告人王某某受伤、摩托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车辆技术鉴定、车体痕迹鉴定、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起永为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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