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鄂******小型轿车沿麻城市西陵二路由北向南行驶。7时25分许,行驶到麻城市西陵二路华博三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西陵二路由北向南直行的吴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吴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2日,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0万元,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的证言;3.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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