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10月3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牌号为豫E*****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R****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01省道安阳县吕村镇前冯宿村路段时,逆向行驶时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王某甲右上臂中段以下缺失属重伤二级。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
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乙等人证言;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 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瑞芬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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