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现住该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F***NY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乡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定州市**镇**村**城东**米处,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乙骑乘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乙颅脑损伤死亡。经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事故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后于2020年2月25日到定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交通运输管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陈玉珍
检察官助理: 蔡佳桐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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