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宁公(交)诉字[2020]10028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1月19日以宁检一部交诉(2020)34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15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青A*****号“尼桑”牌小型客车,沿西宁市城北区景岳公寓小区地下车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海路向北左转弯行驶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撞倒,致行人刘某某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尿液定性检测意见书、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书;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蒋文勤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5.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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