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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住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3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兰陵县兰陵镇小仲村路段处时,追尾前方李某某驾驶的中型仓栅式货车,后失控的中型仓栅式货车撞向过路的行人何某甲,致何某甲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和解协议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何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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