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王**因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2日因办案需要延期一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驾驶豫NGT***小型普通客车沿田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3KM+580M处,与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卢**驾驶的摩托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卢**受伤,后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以后王**一直在事故现场直至交警大队民警现场勘查结束后被口头传唤至虞城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经鉴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系自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应将剩余刑期与所犯新罪刑期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超
杨秋琴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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