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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巷**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小区**号楼**室2006年11月27日犯强奸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73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上杭县临城镇龙翔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事故路段时将车驶到路左,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由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甲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武

 检察官助理:邱建辉

2020年12月22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福建省上杭县**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11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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