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住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现住建水县临安镇**小区**组**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顾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建水县城青山路由西往东行驶,当日21时20分许,行至**路与**路口人行横道处掉头过程中,车辆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步行的行人李某甲发生刮撞,李某甲倒地后又被湘******号车轮碾压,造成李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某驾车将李某甲送到建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李某甲的母亲白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在医院将王某某查获。李某甲于2020年3月3日18时许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车辆勘验笔录、痕迹(衣物)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在人行横道上掉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琼2020年5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94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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