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河南省永城市********,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13时50分,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亳州市谯城区********路段时,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亳州市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娜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永城市卧龙乡浑河村前孙庄组023号。
2.卷宗1册。
3.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