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住开化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朋友汪某某岳父家吃晚饭时喝了少量红酒。当晚19时03分许,王某某驾驶浙H****棕色大众牌小轿车回家,行驶至桐马线4KM+988M开化县桐村镇门村村路口时,碰撞了正在横过马路的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车子受损的交通事故。20时23分,交警当场对王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0mg/100ml。次日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属超速行驶,吴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开化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林某某、余某某、范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前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事故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卫平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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