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徐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8日经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徐水区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7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冀F*****轻型栏板货车,行至保定市徐水区**路**园门口路段时,碰撞停放在慢车道上绿化施工的电动三轮车及施工人员刘某某、张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保定市徐水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体痕迹检验鉴定书结论;尸体检验鉴定书;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光华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讯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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