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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85********,户籍地及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赣B2****号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5395kg,实载50670kg)沿317省道由大塘埠镇坪石村往虎山乡虎山圩方向行驶;8时44分许,行驶至安西镇大星村**小组**字路口路段时,王某某驾车实施右转弯往安西圩方向行驶,由于王某某驾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导致其所驾车辆将行人余某某碰刮并碾压,造成余某某受伤(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2月24日,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归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认定书、民事赔偿材料等书证;2.证人兰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法医学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余敬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诗丙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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