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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某某,身份证号码:35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光某某**镇**街**号**栋**室,**公司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闽******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光某某**厂往**乡方向行驶,途经光某某**线19KM+200M(**路段)超车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危某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尾部,造成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光某某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赔偿凭证、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肇事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邵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聪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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