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8时1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P****1-辽P****挂号汽车列车,沿凌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81公里加500米附近路段时,与行人兰某某相撞,造成兰某某当场死亡。后王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兰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李某某等证人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逃逸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丛翔宇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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