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7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7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集美区国道324线(福昆线274KM+700M)新村路口时,与由西往东方向沿人行横道通过路口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夜间驾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致发生碰撞,其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沙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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