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组。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30日0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豪爵”无牌普二轮摩托车(上乘王某甲)在沿黄公路某某段(某某二级站北侧)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方向左转弯行驶的柴某某驾驶"YAMAHA"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超车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被害人王某甲不同程度受伤,被害人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合阳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甲无责任。经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柴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外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颅底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比例图及事故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玓
检察官助理:姚华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 2册、证据目录4份;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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