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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8********,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县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县,现住辽宁省**县**镇**胡同***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L****(辽A****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31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洮南市**物流门前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甲相撞,致赵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甲因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规定,案发时行驶速度为37.7km/h;经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案发后,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甲家属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赵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吉林仁合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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