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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8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1211970********(新办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社居委**组**号。2020年8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8时3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加装遮阳蓬的电动车沿四里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二环路交口,在由辅路行驶至主路过程中,未能注意安全,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黄某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加装的车篷右侧后部与自行车左侧前部发生刮拽,造成黄某某倒地受伤,被告人王某某回头观望数秒发现其受伤倒地,未及时报警和对被害人实施抢救措施,后骑车离开,后于2020年5月7日在金域华府小区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人体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

检察官助理:李婉秋

2020年9月 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 量刑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告知书;

6.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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