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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张集驶往马子山,12时06分,该车沿X034线由南往北行驶至14KM+600M处时,碰撞到同向行人被害人邹某某,继而碾压,造成邹某某当场死亡。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记录案发过程的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婷婷

检察官助理:印晓炜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47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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