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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路**号**栋**室,住枞阳县**镇**小区私建住宅。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18时28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货车由枞阳县驶往庐江县,行至335省道(钱白公路)枞阳县**镇**村路段,碰撞路过的行人王乔某某,造成乔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等候处置。经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资格证明、车辆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尸检报告及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正祥

检察官助理:杨  红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小区私建住宅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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