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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铜陵市义安区********号。2020年5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6时4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红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老洲乡**村**组**号门前015县道公路自东向西横过道路时与沿015县道自南向北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二车不同程度的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某经铜陵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4日死亡。经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英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铜陵市义安区**乡**村**组**号家中;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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