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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291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万载县黄茅镇。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蓝色无号牌自卸三轮车沿万上线往上栗县桐木镇方向行驶,途径宜春市袁州区慈化镇龙王庙路段时与被害人易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尸体体表检验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胜美

检察官助理:冷彦麒

2021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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