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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7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X004文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邑县保太镇驻地粮库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行人赵某学相撞,致赵某学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8日死亡。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察笔录和刑事科学技术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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