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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沂源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0时26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顺南崔路由西向东行至沂源县燕崖镇政府大门前,驾车时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轨迹,与前方顺行的庞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尾随相撞,致使庞某某人车分离后,庞某某又与路外线杆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庞明坤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慧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沂源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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