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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住**,案发前系山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临时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鹿家沟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至山东省**建材有限公司路口右转弯时,与后方刘程琳所骑电动车碰撞碰撞,致刘程琳当场死亡。经鉴定,死者刘程琳符合交通事故头面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绪娟

检察官助理王鲁宁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4页、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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