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街道**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6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14时1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陕汽牌重型半挂货车沿蒙阴县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兆成轮胎经销有限公司路段右转弯时,将顺行至此的杨某某驾驶的临沂******号友成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撞倒并碾压,致杨某某因外力作用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腹部脏器破裂而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杨秋萍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广红
检察官助理:罗公旭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1357391****)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及卷外材料一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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