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排**村**号,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同年8月18日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0时,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S32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S324线150km+10m处,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甲拨打120、122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置。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9月11日,王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5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事件单等;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检察官助理:吕慧鑫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区**镇排**家中,联系电话:1506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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