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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唐县**镇**村,农民,住**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电动轿车沿高唐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唐县**镇**村南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到前方顺行王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房某某)尾部,造成房某某、王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房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死亡。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房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颅内出血、脑干损伤,引起脑干逐渐坏死,致心跳、呼吸衰竭而死亡;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洁

检察官助理:姜登科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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