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刑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21952********,汉族,初中文化,中阳县**运输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乡,住**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晋A****9”号“五菱牌”微型货车,沿中阳县“万吴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上枣林村路段时,车头左侧将同向前方步行的王某乙撞倒,致王某乙受伤,被告人王某甲当即与他人一起将王某乙送医救治。经查询,被告人王某甲所持驾驶证有效期至2010年9月27日止,案发时为注销状态,肇事车逾期未检验。经鉴定,王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王某乙伤情鉴定书;
5.书证:报案材料、诊断证明、驾驶证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身份证、基本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旭琴
2019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含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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