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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被告人王某某2016年3月16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9年3月2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晋L****2号“宝来”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华洲路九洲堡村路段时,因低头看手机,与同方向在其前方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群豪”牌助力三轮车拉的货架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郭某某死亡。后王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娟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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