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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35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0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627km+200m处时,在避让左前方车辆时未注意观察右侧路况,将前方同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李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王某某只感觉到车有颠簸,驾车驶离现场。王某某在途中听到后方同车队司机车载对讲机中说上述路段发生事故有人被碾压,怀疑是自己驾车发生的事故。遂于当日8时29分通过电话向文水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自动投案。经文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经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勘验笔录、视频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飞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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