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办事处**村**号,现住**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月28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白色“**牌”四轮电动汽车,沿省道**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线( **线 )60km + 459m处(晋城市城区),与行人原某某相撞,造成原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2019年12月30日民警在晋城市城区**办事处**小区将王某某及肇事车辆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原某某胆囊外伤后坏疽,须手术治疗,达重伤二级;原某某颅内出血,达轻伤一级;原某某右侧第2-9 肋骨骨折,达轻伤一级;原某某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8.0cm,达轻伤一级;原某某双肾实质内出血,达轻伤二级;原某某左手舟骨骨折,达轻伤二级;原某某左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为轻微伤。经山西君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中“**”牌四轮电动车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某某无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事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谅解赔偿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晋军
检察官助理:杨静婷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83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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