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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8日22时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无号牌奥拓微型轿车,沿清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孔村西段(32KM+800M)时,与前方同向停在道路东侧的HJ125二轮摩托车和驾驶人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和武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车逃逸。当晚,王某甲为了毁灭证据在清徐县吴村火车站附近将肇事车辆烧毁。经清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归案情况说明表等;2.证人王某乙、韵某某、郝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蔺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5.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有逃逸情节,为毁灭证据将肇事车辆焚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晋源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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