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治市屯留区**乡**村。2020年8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晋D****X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县道69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治市屯留区**路段,会车、超车时,车身右侧刮碰同向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王某甲驾车逃逸,后被查获。经鉴定:杨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人王某乙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秀妍
检察官助理:陈李岩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治市屯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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