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住岚县**小区**号楼**单元**层**。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晋A****1号小型轿车,沿岚县旧东梁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家庄村附近路段处时,与相向行走至该处的程某某推行的两轮小铁兜车相撞,致程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2020年10月23日,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同日被害人家属为王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证人刘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慧
检察官助理:马玉红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岚县**小区**号楼**单元**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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