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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1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00时5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FP1****小型轿车沿乍浦-嘉兴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平湖市**街道**桥北堍时,与醉酒后躺卧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车辆损坏,吴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后躺卧路上的吴某某下肢又先后被俞某某驾驶的浙F82****小型轿车、王某乙驾驶的浙FR****B轻型厢式货车碰撞。

2019年12月23日,经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民警接警后处警至现场进行勘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FP1****小型轿车回到现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167万元的赔偿协议,现已实际支付被害人家属10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归案经过、侦破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频侦查报告、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凯

检察官助理:潘金健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665****18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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