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4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6时5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化州市X645线良光镇旧圩**店门前路段时,碰撞上被害人詹某某,造成詹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小组认定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詹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容

检察官助理:林华善

2020年6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