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家住德兴市**乡**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05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赣******报废货车,车载程某乙、张某某等人,从德兴市龙头山乡暖水村向花桥镇方向行驶,途经德兴市**乡**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发生货车单方侧翻,造成被害人程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重伤二级的重大交通事故。德兴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德兴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同年11月27日,王某甲与被害人程某乙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程某乙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祝某某、程某甲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武才
2021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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